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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助理使用微信号向数名微信好友发送涉及我个人隐私的信息,现在好多人在背后议论我......”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双方皆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王某、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建立雇佣关系,赵某担任王某助理,负责相关工作。因王某、赵某二人之间产生纠纷,赵某使用王某微信号向数名微信好友发送了涉及王某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聊天过程中声称王某存在诈骗巨额财产、偷税等行为。后王某以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与个人隐私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云阳法庭杨雪营法官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此案中,被告使用原告微信号向他人发送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信息及诈骗、偷税等信息,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王某以书面形式道歉,并在被告赵某的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内容。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微信、微博等软件的广泛应用,人们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人们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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